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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智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智雅路(莲浦大道-智星路)道路工程设计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南
|类型:其他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4-10-21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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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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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CS-F******0011-1


采购人(全称):******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智雅路(莲浦大道-智星路)道路工程设计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F******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智雅路(莲浦大道-智星路)道路工程设计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本次采购包括且不限于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综合以及绿化工程等所有专业,不含10KV高压电力的专项设计。1460850
 合计金额小写: 46085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陆万零捌佰伍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的暂定价为 460850 元(大写 人民币 肆拾陆万零捌佰伍拾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434764.15 元,税金为 26085.85 元,税率:6% 。设计收费按计价格【2002】10 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标准的 60%并结合中标优惠率 35 %计算,计费基数以施工招标上限值为准,如没有招标上限值的按工程最终结算价为计费额,且最终结算不超过70.9万元。其中专业调整系数取 0.9,复杂调整系数取 1.0,附加调整系数 1.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8-27 —— 2024-10-16
3.2 履行地点:湖南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23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文件(含CAD版)

8

满足甲方工期要

2

初步设计文件(含CAD版)

8

满足甲方工期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8

满足甲方工期要

设计总周期50个日历天。方案设计10个日历天;方案及可研批复完成后20天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2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所有节点完成时间均不含行政批复时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82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付至合同暂定价的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43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全部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付至合同暂定价的 7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912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912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余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设计费用通过结算审核后一次性付清。

4.2 收款账户:******有限责任公司:******04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本项目所有设计图纸设计深度须达到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及有关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长沙市下发的有关设计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乙方应采用新的标准、规范或法规进行设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现行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设计人应无条件应允,发包人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该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等设计成果文件完成交付后,知识产权的权属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和向设计人索赔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

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2.2 设计人应当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6.2.3 设计人应及时配合施工现场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对设计不周全、图纸表述不清晰或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要及时予以修正或补充设计,其费用由设计方自行承担。在施工及保修期内服务过程中交通及食宿费用由设计方自理。

6.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等资料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不得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设计人应按合同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否则,设计人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全部金额;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支付。

7.5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按合同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合同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7 设计人违约的,应当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为追偿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11.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要求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非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的,费用由该人员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11.5 如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由双方另行协商支付费用。

11.6 由于一方当事人因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协议一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瘟疫、疫情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等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发生不可抗力的具体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可能持续的时间,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23楼 地址: ******街道人民东路469号长房东云台花园商业S2栋101
法定代表人: 谭永杰 法定代表人: 于建忠
委托代理人: 黄晟杰 委托代理人: 高见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附件列表
  1. 2024-3083智雅路(莲浦大道~智星路)道路工程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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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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