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车辆零部件采购和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F******000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街道菊花石路212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嗣同村钟家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限公司车辆零部件采购和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有限公司车辆零部件采购和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1 | 99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伍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车辆零部件采购和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有限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 539 台 车辆的零部件采购和一************有限责任公司车辆 127 台。 | 价格 (折扣率) | 小写: 99% 大写:百分之九十九 | 服务期限 | 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如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出现因零部件质量问题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自动解除合同。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有限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539台车辆的零部件采购和一、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日常修理及安检(含营运车辆每日一检)。其中******有限公司车辆412台,******有限责任公司车辆127台。 1、******有限公司车辆412台。 车辆类别 | 车辆年限 | 数量(台) | 新能源公交车 | 3年以下 | 49 | 新能源公交车 | 3年(含)—6年以下 | 75 | 新能源公交车 | 6年(含)以上 | 85 | 燃油公交车 | 5年(含)—13年以上 | 193 | 油电混合车 | 9年以上 | 10 | 注:新能源车辆满八年后的电池更换由采购人负责,主电机、电控室由采购人负责延保。 2、******有限责任公司车辆127台。 车辆类别 | 车辆年限 | 数量(台) | 燃油车(宇通客车38座2台、50座3台,道路客运) | 3年以下 | 5 | 燃油车 | 3年以下 | 6 | 燃油车(含道路客运5台) | 3年(含)-6年以下 | 13 | 燃油车 | 6年(含)以上 | 70 | 燃油车(外勤车) | 3年以上 | 3 | 拟采购30台18T厢式自卸车 | 3年以下 | 30 | 服务标准 1、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标准严格按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2、中标人应在进场后30日内建立零部件及维修管理软件系统(1号车间、精友平台),并设立专人管理,做到及时上传每台车的零部件更换和维修保养的凭证,确保一车一档资料完整。 3、接修:中标人应对采购人的车辆维修保养计划清单(鑫达汽运公司车辆为5000-7000公里/次,公交发展公司车辆10年以下5万公里或120天/次,10年以上(含)90天/次)进行核对。 4、初检:中标人根据车辆维修保养计划清单向采购人提出维修项目的所需时间,经采购人确认后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以道吾路公交总站450㎡为主修场站,菊花石路公交总站427㎡、大瑶公交枢纽站214㎡、沿溪公交枢纽站214㎡、经开区柳冲路公交枢纽站368㎡等为辅助维修场站。******有限责任公司小车维修可由中标人在城区范围内自行设定维修场站,厢式垃圾转运车维修由中标人在浏阳城区外自行设定维修场站(并具有停放30台大车的停车场)。 5、检修:中标人需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并录入(一车一档)管理系统。如遇有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发动机和变速箱需大修的应经采购人书面认定后可方进行大修。 6、修竣车辆交接: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在维修管理软件系统上发布交车通知。 7、档案管理:中标人负责零部件及维修管理软件后期维护和管理,应确保甲方的车辆维修数据档案随时可查。 项目实施和要求 1、服务期内车辆的维修保养或大修过程中,中标人应第一时间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的专管员确认所维修(大修)项目,并及时将车辆维修(大修)项目所需的工时和零部件清单录入维修管理软件系统。 2、服务期内中标人必须加强维修过程中的的组织管理,所有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车辆维修机械事故和维修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由中标人负责。 3、服务期内中标人不得随意使用进场维修的车辆,未经采购人允许擅自将在修车辆开出场站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中标人负责。 4、服务期内如遇采购人业务拓展需增加车辆,新增车辆如同采购人现有车型一样的,工时费和零部件单价按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如新增车辆与现有车型不符的由采购人招采办重新制定工时费和零部件单价按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所维修的车辆出现需更换的零部件未在本次零部件采购清单的,由采购人与中标人自行商定并参照汽车零部件供应平台(如:1号车间、精友平台)价格按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 5、服务期内甲方所需的某一项零部件如遇市场价格上、下调价在5%以上的,以甲方经过市场调查核实,经甲乙双方会商后,对某一项单个零部件的价格进行调整,调价以5%为基数,只对超过5%以上的进行上、下调价,5%以内不再调价。 6、服务期内采购人某一项零部件如需外加工的,中标人应先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的专管员确认,再审核外加工费用,根据外加工市场价按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 车辆零部件标准和维修要求及质量要求 1、中标人所采用的汽车零部件等材料必须符合GB/T32007-2015《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等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品牌和车型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需经采购人同意认可。 2、所有车型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要求使用原厂、正厂产品(参数、规格、型号等详见清单)。 3、车辆维修执行标准:严格按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二)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服务期内如因零部件质量问题和维修人员操作不当问题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中标人负责。 2.人员配置要求
技工人员要求:本项目需配备维修技工17名。 ①汽车维修检验工1名、汽车机械维修工12名、汽车电器维修工1名、汽车车身整形修复工1名、汽车车身涂装修复工1名、安全员1名。(注:安全员需具有相关证件,汽车机械维修工12名中必须具有大型车辆维修经验的需8名以上); ②投标人应提供拟参加本项目的维修技工******银行代发工资花名册扫描件和大型车辆维修业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③投标人需对所提供的所有技工人员的证件的真实性负责,中标后,采购人将对技工人员的证件及社保进行查验,如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场站有偿使用费:本项目设维修场站有偿使用费为21.45万元/年。 ①维修场站点为:******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以道吾路公交总站(面积576㎡)为主修场站,菊花石路公交总站(面积450㎡)、大瑶公交枢纽站(面积220㎡)、沿溪公交枢纽站(面积252㎡)、经开区柳冲路公交枢纽站(面积393.75㎡)等为辅助维修场站。******有限责任公司小车维修可由中标人在城区范围内自行设定维修场站,厢式垃圾转运车维修由中标人在浏阳城区外自行设定维修场站(并具有停放30台大车的停车场)。 ②服务期内维修场站内的水、电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③服务期内维修场地的升级改造由乙方负责。 6 本项目设违约金10万元,服务期内如乙方因自动违约退出承包期,甲方将在服务期的应付款中扣除乙方违约金10万元。 7、服务响应:全年24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城区30分钟、城区外1小时到达现场抢修。 4.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本项目按总价控制、单价计价、按实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需提供维修管理软件系统上的零部件更换清单、工时费清单、车辆所属单位验收签字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采购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务、设备、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保险、税费、利润、验收及服务(含设备的备品备件)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本采购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88)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13 —— 2026-08-12 五、服务地点 ******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以道吾路公交总站(面积576㎡)为主修场站,菊花石路公交总站(面积450㎡)、大瑶公交枢纽站(面积220㎡)、沿溪公交枢纽站(面积252㎡)、经开区柳冲路公交枢纽站(面积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技术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技术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技术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有限公司车辆所属子公司参照本单位维修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